1 总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结构加固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和钢结构加固工程的施工过程控制和施工质量验收。
1.0.3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技术文件和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对加固工程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 本规范应与下列现行国家标准配套使用:
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3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
4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
1.0.5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的施工过程控制和施工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及其配套使用的标准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3.0.1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与质量检验制度以及综合评定施工质量水平的考核制度。
3.0.2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作为建筑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应根据其加固材料种类和施工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每一子分部工程应按其主要工种、材料和施工工艺划分为若干分项工程;每一分项工程应按其施工过程控制和施工质量验收的需要划分为若干检验批。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具体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3.0.3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 结构加固设计单位应按审查批准的施工图,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施工单位应据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经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2 加固材料、产品应进行进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材料和产品应按本规范规定的抽样数量进行见证抽样复验;其送样应经监理工程师签封;复验不合格的材料和产品不得使用;施工单位或生产厂家自行抽样、送检的委托检验报告无效;
3 结构加固工程施工前,应对原结构、构件进行清理、修整和支护;
4 结构加固工程的每道工序均应按本规范及企业的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尚应按隐蔽工程的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允许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5 相关各专业工种交接时,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3.0.4 原结构的清理、修整和支护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拆迁原结构上影响施工的管道和线路以及其他障碍;
2 卸除原结构上的荷载(当设计文件有规定时);
3 修整原结构、构件加固部位;
4 搭设安全支撑及工作平台。
3.0.5 修整原结构、构件加固部位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清除原构件表面的尘土、浮浆、污垢、油渍、原有涂装、抹灰层或其他饰面层;对混凝土构件尚应剔除其风化、剥落、疏松、起砂、蜂窝、麻面、腐蚀等缺陷至露出骨料新面;对钢构件和钢筋,还应除锈、脱脂并打磨至露出金属光泽;对砌体构件,尚应剔除其勾缝砂浆及已松动、粉化的砌筑砂浆层,必要时,还应对残损部分进行局部拆砌。当工程量不大时,可采用人工清理;当工程量很大或对界面处理的均匀性要求很高时,宜采用高压水射流进行清理。高压水射流的作业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执行;
2 应采用相容性良好的裂缝修补材料对原构件的裂缝进行修补;若原构件表面处于潮湿或渗水状态,修补前应先进行疏水、止水和干燥处理。
3.0.6 在现场核对原结构构造及清理原结构过程中,若发现该结构整体牢固性不良或原有的支撑、连接系统有缺损时,应及时向业主(或监理单位)和加固设计单位报告。在设计单位未采取补救措施前,不得按现有加固方案进行施工。
3.0.7 建筑结构加固施工的全过程,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1 加固工程搭设的安全支护体系和工作平台,应定时进行安全检查并确认其牢固性;
2 加固施工前,应熟悉周边情况,了解加固构件受力和传力路径的可能变化。对结构构件的变形、裂缝情况应设专人进行检测,并做好观测记录备查;
3 在加固过程中,若发现结构、构件突然发生变形增大、裂缝扩展或条数增多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工,支顶并及时向安全管理单位或安全负责人发出书面通知;
4 对危险构件、受力大的构件进行加固时,应有切实可行的安全监控措施,并应得到监理总工程师的批准;
5 当施工现场周边环境有影响施工人员健康的粉尘、噪声、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当使用化学浆液(如胶液和注浆料等)时,尚应保持施工现场通风良好;
6 化学材料及其产品应存放在远离火源的储藏室内,并应密封存放;
7 工作场地严禁烟火,并必须配备消防器材;现场若需动火应事先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用火。
3.0.8 当结构加固需搭设模板、支架和支撑时,应根据结构的种类,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和《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规定执行。
3.0.9 加固工程的冬期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 104的要求和本规范有关章节的补充规定。
3.0.10 当采用的结构加固方法需做防护面层时,应按设计规定的材料和工艺要求组织施工。其施工过程的控制和施工质量的检验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0.11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应按本规范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抽样原则及本规范所规定的抽样方案执行。
3.0.12 检验批中,凡涉及结构安全的加固材料、施工工艺、施工过程留置的试件、结构重要部位的加固施工质量等项目,均须进行现场见证取样检测或结构构件实体见证检验。任何未经见证的此类项目,其检测或检验报告,不得作为施工质量验收依据。
3.0.13 检验批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除本规范另有专门规定外,其抽检的合格点率应不低于80%,且不得有严重缺陷;
3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及质量证明文件。
3.0.14 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其所含检验批均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按本规范规定的检验项目,对各检验批中每项质量验收记录及其合格证明文件进行检查。
3.0.15 分项工程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其质量均符合本规范的合格质量规定;
2 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其质量验收记录和有关证明文件完整。
3.0.16 建筑结构加固子分部工程和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应按本规范第22章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3.0.17 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和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格式填写质量验收记录。
4 材 料
5 混凝土构件增大截面工程
6 局部置换混凝土工程
7 混凝土构件绕丝工程
8 混凝土构件外加预应力工程
9 外粘或外包型钢工程
10 外粘纤维复合材工程
11 外粘钢板工程
12 钢丝绳网片外加聚合物砂浆面层工程
13 砌体或混凝土构件外加钢筋网-砂浆面层工程
14 砌体柱外加预应力撑杆工程
15 钢构件增大截面工程
16 钢构件焊缝补强工程
17 钢结构裂纹修复工程
18 混凝土及砌体裂缝修补工程
19 植筋工程
20 锚栓工程
21 灌浆工程
22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竣工验收
22.0.1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和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及专业质量负责人进行验收;
2 子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安全、质量负责人进行验收;该加固项目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
3 各子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分部工程验收报告,建设单位收到报告后,应指派其加固工程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负责人进行分部工程竣工验收;
4 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负责办理有关建档和备案等事宜;
5 若参加竣工验收各方对加固工程的安全和质量有异议,应请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22.0.2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的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竣工验收:
1 加固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关专业验收标准的规定,以及加固设计文件的要求;
2 参与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3 加固工程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4 隐蔽工程应在隐蔽前已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了验收,并已形成验收文件;
5 涉及结构安全的检验项目,已按规定进行了见证取样检测,其检测报告的有效性已得到监理人员检查认可;
6 加固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其检查结果的综合结论已得到验收组成员共同确认。
22.0.3 建筑结构加固子分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 设计变更文件;
2 原材料、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和涉及安全的原材料、产品的进场见证抽样复验报告;
3 结构加固各工序应检项目的现场检查记录和检验报告;
4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记录;
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 加固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案和验收记录;
7 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记录。
22.0.4 子分部工程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子分部工程所含的各分项工程,其质量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3 涉及安全的见证检验项目,其抽检结果符合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
4 观感质量经验收组成员共同确认合格。
22.0.5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不合格时,应由施工单位返工重做,并重新检查、验收。若通过返工后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加固工程,严禁验收。
附录A 建筑结构加固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表A.0.1 建筑结构加固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分部工程 | 子分部工程 | 分项工程 |
建筑结构加固(上部结构加固) | 混凝土构件增大截面工程 | 原构件修整、界面处理、钢筋加工、 焊接、混凝土浇筑、养护 |
局部置换构件混凝土工程 | 局部凿除、界面处理、钢筋修复、 混凝土浇筑、养护 |
|
混凝土构件绕丝工程 | 原构件修整、钢丝及钢构件加工、界面处理、 绕丝、焊接、混凝土浇筑、养护 |
|
混凝土构件外加预应力工程 | 原构件修整、预应力部件加工 与安装、预加应力、涂装 |
|
外粘型钢工程 | 原构件修整、界面处理、钢构件加工 与安装、焊接、注胶、涂装 |
|
粘贴纤维复合材工程 | 原构件修整、界面处理、纤维材料粘贴、防护面层 | |
外粘钢板工程 | 原构件修整、界面处理、钢板加工、 胶接与锚固、防护面层 |
|
钢丝绳网片外加聚合物砂浆面层工程 | 原构件修整、界面处理、网片安装 与锚固、聚合物砂浆喷抹 |
|
承重构件外加钢筋网―砂浆面层工程 | 原构件修整、钢筋网加工与焊接、 安装与锚固、聚合物砂浆或复合砂浆喷抹 |
|
砌体柱外加预应力撑杆加固 | 原砌体修整、撑杆加工与安装、 预加应力、焊接、涂装 |
|
钢构件增大截面工程 | 原构件修整、界面处理、钢部件加工与安装、 焊接或高强度螺栓连接、涂装 |
|
钢构件焊缝连接补强工程 | 原焊缝处理、焊缝补强、涂装 | |
钢结构裂纹修复工程 | 原构件修整、界面处理、钢板加工、 焊接、高强度螺栓连接、涂装 |
|
混凝土及砌体裂缝修补工程 | 原构件修整、界面处理、注胶或注浆、 或填充密封、表面封闭、防护面层 |
|
植筋工程 | 原构件修整、钢筋加工、钻孔、 界面处理、注胶、养护 |
|
锚栓工程 | 原构件修整、钻孔、界面处理、 机械锚栓或定型化学锚栓安装 |
附录B 质量验收记录
B.0.1 结构加固检验批质量验收可按表B.0.1记录。
表B.0.1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 分项工程名称 | 验收部位 | |||||||||||||||
施工单位 | 专业工长 | 项目经理 | |||||||||||||||
分包单位 | 分包项目经理 | 施工班组长 | |||||||||||||||
批号及批量 | 见证取样人员 | ||||||||||||||||
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 | |||||||||||||||||
检查项目 | 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条文号) | 施工单位自查评定记录 |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记录 | ||||||||||||||
主控项目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一般项目 | 1 | ||||||||||||||||
2 | |||||||||||||||||
3 | |||||||||||||||||
4 | |||||||||||||||||
5 | |||||||||||||||||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 |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年月日 | ||||||||||||||||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结论 | 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年月日 |
B.0.2 结构加固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可按表B.0.2记录。
表B.0.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 结构类型 | 检验批数 | ||||
施工单位 | 项目经理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
分包单位 | 分包单位负责人 | 分包项目经理 | ||||
序号 | 检验批部位、区段 | 施工单位检查 评定结果 |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结论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检查结论 | 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月日 |
验收结论 | 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月日 |
B.0.3 结构加固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可按表B.0.3记录。
表B.0.3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 结构类型 | 层数 | |||
施工单位 | 技术部门负责人 | 质量部门负责人 | |||
分包单位 | 分包单位负责人 | 分包技术负责人 | |||
序号 | 分项工程名称 | 检验批数 |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 | 验收意见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质量控制资料 | |||||
安全或功能检测报告 | |||||
观感质量验收 | |||||
验收单位 | 分包单位 |
项目经理年月日 |
|||
施工单位 |
项目经理年月日 |
||||
勘察单位 |
项目负责人年月日 |
||||
设计单位 |
项目负责人年月日 |
||||
监理 (建设) 单位 |
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年月日 |
附录C 高压水射流技术应用规定
附录D 加固材料或产品进场复验抽样规定
D.0.1 结构加固工程用的材料或产品,应按其工程用量一次进场到位。若加固用材料或产品的量很大,确需分次进场时,必须经设计和监理单位特许,且必须逐次进行抽样复验。
D.0.2 对一次进场到位的材料或产品,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见证抽样:
1 当本规范条文中对检查数量有具体规定时,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不得以任何产品标准的规定替代。
2 当本规范条文中未对检查数量作出规定,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已有具体规定时,可按该标准执行,但若是计数检验,应选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孤立批计数抽样检验程序及抽样表》GB/T 15239规定的方案。
3 若所引用的标准仅对材料或产品出厂的检验数量作出规定,而未对进场复验的抽样数量作出规定时,应按下列情况确定复验抽样方案:
1)当一次进场到位的材料或产品数量大于该材料或产品出厂检验划分的批量时,应将进场的材料或产品数量按出厂检验批量划分为若干检验批,然后按出厂检验抽样方案或本规范有关的抽样规定执行;
2)当一次进场到位的材料或产品数量不大于该材料或产品出厂检验划分的批量时,应将进场的材料或产品视为一个检验批量,然后按出厂检验抽样方案或本规范有关的抽样规定执行;
3)对分次进场的材料或产品,除应逐次按上述规定进行抽样复验外,尚应由监理单位以事前不告知的方式进行复查或复验,且至少应进行一次;其抽样部位及数量应由监理总工程师决定;
4)对强制性条文要求复验的项目,其每一检验批取得的试样,应分成两等份。其中一份供进场复验使用;另一份应封存保管至工程验收通过后(或保管至该产品失效期),以备有关各方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时供仲裁检验使用。
4 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现某种材料或产品性能异常,或有被调包的迹象,监理单位应立即下通知停止使用,并及时进行见证抽样专项检验。专项检验每一项目的试件数量不应少于15个。
附录E 粘结材料粘合加固材与基材的正拉粘结强度试验室测定方法及评定标准
附录F 结构胶粘剂抗冲击剥离能力测定方法及评定标准
附录G 结构胶粘剂不挥发物含量测定方法
附录H 结构胶粘剂湿热老化性能测定方法
附录J 结构用粘结材料湿热老化性能现场快速复验方法及评定标准
附录K 结构胶粘剂初黏度测定方法
附录L 结构胶粘剂触变指数测定方法
附录M 碳纤维织物中碳纤维K数快速判定方法
M.0.1 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碳纤维织物(布)中碳纤维纤度——K数的快速检测与判定。
M.0.2 应用条件
当采用本方法测定碳纤维K数时,该织物必须是以机织工艺生产的单向连续纤维稀纬定型的产品。
M.0.3 术语
经纱密度 warp density
织物经向单位长度内碳纤维纱线根数;一般以根/10mm表示。
注:检测时应注意,本术语所谓的纱线根数,也称束数,但不得误解为单丝的根数。
M.0.4 原理
本方法系通过检测碳纤维织物的经纱密度来判定其纤度(K数)。检测应在室温条件下,用往复移动式织物密度镜或直尺,测量一定宽度ai(一般取ai≥100mm)内碳纤维经向纱线根数,并按下式计算其经纱密度(Ni);
式中:ni——在ai宽度内纱线的总根数。
M.0.5 检测方法
1 将受检的碳纤维织物平铺在平整台面上。在不施加张力的状态下,把往复移动式织物密度镜或直尺按垂直于碳纤维纱线方向放置在碳纤维织物上,使织物密度镜或直尺的标线的左侧起点与纱线的同侧边缘相重合。
2 测量织物密度镜或直尺的起点至最终计数的纱线右侧边的精确长度。
3 样本量确定:每检验批织物取样1m2;每平方米织物测10个数据。
4 计算得到的经纱密度,以平均值表示。
M.0.6 判定规则
1 按表M.0.6给出的经纱密度与碳纤维纱线纤度(K数)对照表,判定所检测碳纤维织物的K数。
2 当检测的经纱密度超出表M.0.6某一最接近的经纱密度范围,而又不落入另一经纱密度范围时,应加倍抽样复验该碳纤维织物的经纱密度。若复验结果合格,仍可判该织物的K数符合其产品说明书给定值;若复验结果不合格,则判定该织物说明书的给定值与实际不符,应予退货;不得用于工程上。
表M.0.6 经纱密度与K数对照表
碳纤维织物规格 | 经纱密度N(根/10mm) | 碳纤维K数 |
200g/m2 | 2.50~2.70 | 12 |
2.00~2.10 | 15 | |
1.67~1.80 | 18 | |
1.25~1.35 | 24 | |
0.63~0.68 | 48 | |
300g/m2 | 3.75~3.85 | 12 |
3.00~3.15 | 15 | |
2.50~2.70 | 18 | |
1.88~2.03 | 24 | |
0.95~1.02 | 48 |
附录N 纤维复合材层间剪切强度测定方法
附录P 锚固型结构胶及聚合物砂浆浇注体劈裂抗拉强度测定方法
附录Q 结构加固用砂浆体和灌浆料浆体抗折强度测定方法
附录R 聚合物砂浆及复合砂浆拉伸抗剪强度测定方法(钢套筒法)
附录S 结构界面胶(剂)剪切粘结强度测定方法及评定标准
附录T 现场推定新增混凝土强度的取样规则与评定方法
T.0.1 本方法适用于结构加固工程新浇混凝土试块漏取或丢失的补救;也适用于对试块强度试验报告有疑义的核查;但不得用以替代正常检验程序对混凝土试块的留置与试验;也不得用于替代有条件取芯样的工程质量检验。
T.0.2 当属试块漏取或不慎丢失的情况时,应对该组试块所代表的构件,逐个进行现场非破损检测,并据以推定每个构件的混凝土强度,以替代该组试块用于施工质量合格评定。
T.0.3 当利用本方法核查某一检验批混凝土试块强度试验报告的可信性时,应对该检验批构件进行现场非破损抽样检测。其抽样规则及检测结果的评定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该检验批仅由1个~3个构件组成时,应逐个构件进行检测,并取受检构件强度推定值中最低者作为该检验批构件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cu,k;
2 当该检验批由不少于5个构件组成时,可按批的大小,由独立检验单位确定随机抽检构件数量n,但n不宜少于5,且不应小于4。根据所抽构件逐个检测结果推定的构件i混凝土的立方强度值cu,i,可按下式算得该检验批混凝土抗压强度标准值cu,k:
式中:s——按n个构件立方抗压强度算得的标准差;
k——与α、c和n有关的材料强度标准值计算参数,可由表T.0.3查得;
α——确定材料强度标准值所取的概率分布下分位数,一般取α=0.05,(即保证率为95%);
c——检测所取的置信水平,对混凝土取c=0.75。
表T.0.3 计算参数k值(c=0.75;α=0.05)
n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2 | 15 |
k值 | 2.680 | 2.463 | 2.336 | 2.250 | 2.190 | 2.141 | 2.103 | 2.048 | 1.991 |
n | 18 | 20 | 25 | 30 | 35 | 40 | 45 | 50 | 100 |
k值 | 1.951 | 1.933 | 1.895 | 1.869 | 1.849 | 1.834 | 1.821 | 1.811 | 1.760 |
注:当n→∞(亦即当n足够大)时,k=1.645。
3 根据现场非破损检测结果算得的cu,k值,与该检验批试验报告给出的混凝土立方抗压强度标准值进行比较。若两者差值在15%以内,可取两者中的较小值用于施工质量合格评定;若该差值大于15%,则应对未检测的构件逐根进行补测,然后按全部检测值计算cu,k值,并以该值作为该检验批的代表值,用于施工质量合格评定。
4 本方法所指的现场非破损检测法包括回弹法和超声―回弹综合法。
5 当n个数据算得的变异系数(变差系数)大于20%时,不宜直接按(T.0.3)式计算cu,k值,而应先检查导致离散性增大的原因。若查明系混入不同总体(不同批)的样本所致,宜分别进行统计,分别确定其cu,k值。
附录U 粘结材料粘合加固材与基材的正拉粘结强度现场测定方法及评定标准
附录V 承重构件外加砂浆面层抗压强度采用回弹法检测的规定
V.0.1 本规定适用于承重构件外加砂浆面层(简称砂浆面层)施工过程中,留置的砂浆试块受损或丢失时,采用回弹法对其抗压强度进行的现场补测。
V.0.2 采用回弹法检测承重构件外加面层的砂浆抗压强度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外加面层的砂浆应为水泥砂浆;在砂浆组分中允许含有聚合物及常用的外加剂,但不得掺有石灰或黏土;
2 砂浆的龄期应不少于28d;
3 砂浆面层的厚度应不小于25mm;其所配钢筋或钢丝绳的保护层厚度实测值应不小于15mm;
4 砂浆面层应干燥、平整,且浮灰、起砂等表面缺陷已清理干净。
V.0.3 砂浆回弹仪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V.0.3的规定。
表V.0.3 砂浆回弹仪技术性能指标
技术性能项目 | 指标 |
冲击动能(J) | 0.196 |
弹击锤冲程(mm) | 75 |
指针滑块的静摩擦力(N) | 0.5±0.1 |
弹击球面曲率半径(mm) | 25 |
在钢砧上率定平均回弹值(R) | 74±2 |
外形尺寸(mm) | D=60;L=2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