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规定了水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的测量软件、测量过程参数、维护、检修、校准和验证、封缄和标识、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运行管理制度与记录、比对监测与核查、数据有效性、缺失数据处理、运行考核、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等方面的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固定污染源废水、河流、运河、渠道、湖泊、淀库等水体的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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