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九条 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第二十一条 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
第三十一条 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等水事活动,应当遵守经批准的规划;因违反规划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应当承担治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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