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废弃产品的分类原则,分类与代码。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的废弃产品。
本标准不包含下列需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废弃产品的分类:-放射性物质;-对矿石和采石场进行探矿?萃取?处理和贮存产生的废弃物;-动物尸体?农业废弃物质,如渣滓物以及在农场使用的其他自然的?无害的物质;-报废的爆炸品-文物;-医用药品;-危险废物;-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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